航空货运合法代理人的设立条件|青岛航空货运
日期:2018-10-15 浏览:
航空货运合法代理人的设立条件|青岛航空货运
航空货运合法代理人的设立条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由于航空货运公司自身对市场的占有能力有限,同时,因有市场布局末延伸到一些偏远地区,所以,空运业内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司,往往会采取权受代理的方式,选择一些中小规模的物流公司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由dial机构对空运业务进行承揽,由航空货运公司进行实际承运。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指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dial业务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公司委托,在约定的权受范围内,以委托人的民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货运销售以及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这也就是我们实践中的经常提到的货代。
合法代理人应对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在注册资本、营业条件必须具备一些相关的条件。1.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到少于150万人民币。2.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人民币。3.销售dial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